首页 抖音推荐文章正文

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技术岂能成为责任的“避风港”

抖音推荐 2025年09月23日 07:35 3 cc

文/史纯源

醉驾开“自动驾驶”能脱责?北京闫某某案的判决,给出了斩钉截铁的答案。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其辩护律师以“开启自动驾驶降低危害”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法院明确指出,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驾驶者。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这起危险驾驶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个案的公正裁决,更像是一把精准的“标尺”,丈量出技术进步与法律责任的边界——即便自动驾驶技术日渐普及,醉驾刑责也绝无减轻之理,技术绝不是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技术岂能成为责任的“避风港”

该案争议的实质是技术发展对传统责任认定的挑战。辩护人强调的“自动驾驶成熟可控”,恰恰陷入了对当前技术水平的认知误区。根据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目前市面常见智驾系统多属L2及以下级别,即“辅助驾驶”,远未达到完全自主驾驶的水平。车辆仍需驾驶人实时监控、随时接管。而醉酒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力与操控力已严重受损,技术的风险防控功能也早已因驾驶人丧失履职能力而失效。更关键的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这种风险不会因“道路空旷”“开启自动驾驶”而消解。法院的判决精准戳破了“技术减责”的幻象,坚守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价值导向:责任的核心始终是人,技术工具无法成为责任的“替罪羊”。

技术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式发展,无疑为社会生活注入了强大动能,但再智能的技术,本质仍是人类创造的工具——运行逻辑源于预设程序,决策能力依赖算法边界,它没有意志、无法自律,无法也不应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从法治原则来看,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容技术应用随意侵蚀。若允许“自动驾驶”成为醉驾减责的理由,无异于打开一道规避责任的侧门。正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志军教授所言,此番裁判既体现对技术现实的准确理解,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决捍卫——技术可以改变出行方式,却不可撼动安全与责任的底线。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此案折射出技术发展对法律体系的前瞻性考验。随着高阶自动驾驶逐渐落地,L3、L4级别技术开始路测与试点,未来可能出现系统自主决策所致事故。责任如何在驾驶人、车企、技术提供商间划分?现行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答案。我们亟须建立技术与法律协同演进的机制:一方面加速自动驾驶专门立法,按自动化等级细化责任规则;另一方面推动跨领域对话,协同监管部门、技术企业、法律专家共同制定认定指南。让法律既能“接住”技术创新的成果,又能“兜住”公共安全的底线。

技术是社会进步的“引擎”,法治则是稳握方向的“罗盘”。闫某某案的判决并非否定技术价值,而是为技术发展指明航向——唯有以法治划定责任边界,让技术始终在规则轨道内前行,才能实现“技术创新有空间、法律责任不缺位、公共安全有保障”的良性循环,让每一次技术迭代都真正成为温润民生的力量。

发表评论

vv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3-2024 vv号.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