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1日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网传的这则“警情通报”系谣言↓↓真实情况如下7月21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通报:20日13时1...
2025-07-23 0
河北省最新数据
2024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665 元
202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610 元
202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022 元
——河北调查部门2025年01月22日公布的数据
2024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253 元
202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9310 元
202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8412 元
——河北调查部门2025年01月22日公布的数据
2024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7046 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 99091元
——河北统计部门2025年06月26日公布的数据
2024年河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2374元
——河北统计部门2025年06月26日公布的数据
2023年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8411 元
——河北人社部门2024年07月02日公布的数据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具体费用:因交通事故所有的医疗费支出,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据实计算。其中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2025年河北交通事故死亡速算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住院天数以住院病案为准)
赔偿标准:河北省大部分地区100元/人/天or50元/人/天,唐山:市内40元/人/天、市外:100元/人/天(仅供参考)
三、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费用: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所需要的费用、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赔偿标准: 票据结算(如费用过高或不合理,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确定,建议市区内交通费20元/人/天,市区外交通费以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可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市区外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2、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四、护理费
具体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应根据鉴定意见及医院证明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赔偿标准: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无固定收入建议:158.97元/天/人) 2024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8025元
⭐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年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④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100%;
⭐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c) 部分护理依赖50%。
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备注: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1
五、营养费
具体费用: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确定营养费天数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受伤情况,参考依据是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赔偿标准:河北省地区建议20元/人/天,一部分法院50元/天/人(仅供参考,以各市实务审判为准)
六、误工费
具体费用:
①误工费应为实际减少的收入
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包括受害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时间和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的建议休息时间。如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 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分以下情况:
❤️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80320元/年,即220.05元/天);
❤️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58025元/年,即158.97元/日)。
⭐③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七、死亡赔偿金
具体费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死亡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02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610元/年
赔偿标准:912200元=45610元/年×20年×100%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02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9310 元
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x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计算。
九、鉴定费、财产损失
具体费用:因交通事故而支出的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用
赔偿标准:
1、鉴定费以鉴定费发票为准
2、财产损失包括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费用:因伤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确定
赔偿标准:
⭐①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计算标准50000元赔付。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十一、丧葬费
具体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24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7046 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 99091元
赔偿标准:48523元= 97046元/年÷12月×6个月
案例分享
原告陈某乙、陈某永、陈某甲与被告董某旋、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被告董某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超、渤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乙、陈某永、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517903.2元,由被告二、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保险不承担部分由被告一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将损失数额变更为522115.8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日,驾驶人齐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董某旋驾驶的冀RN××**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华送医治疗无效死亡,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董某旋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董某旋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不存在无证、逃逸、醉酒情形。事发后通过交警转给原告丧葬费50000元,为了减少诉累,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由保险公司将我垫付的丧葬费直接支付给我。
某某保险公司辩称,董某旋驾驶的机动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法庭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在证件均合法有效且无保险免赔免责情况下,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因该案涉及一死一伤,前期我司已向另一伤者侯某霞垫付医疗费18000元。因此,对原告向我司主张的医疗费项下的赔偿我司不再承担。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的法定赔偿项目,我司不承担。再有,交强险应当为侯某霞预留相关份额,具体预留多少请法庭酌定。
渤海某某公司辩称,冀RN××**号小型轿车在我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我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2月2日16时32分许,驾驶人齐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侯某霞)沿永清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清县××村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人董某旋驾驶的冀RN××**号“飞度”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齐某华、侯某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第131023120250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华、董某旋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侯某霞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齐某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5年2月5日,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齐某华进行尸表检验,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6日出具津迪安[2025]病理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齐某华符合交通事故至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原告在抢救齐某华的过程中花费医疗费5960.01元,急救车费4800元。
受害人齐某华出生于1955年11月2日,齐某华的父母已经离世,齐某华丈夫陈某永于1953年11月7日出生,齐某华夫妇有两个子女,儿子陈某甲、女儿陈某乙均已成年。
另查明,董某旋驾驶的冀RN××**号小轿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渤海某某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200万元。本次事故的另一名伤者侯某霞已另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冀1023民初2818号。事发后,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为伤者侯某霞垫付医疗费18000元。董某旋为齐某华垫付丧葬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的保险单、廊坊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调查处理,作出第131023120250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华、董某旋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侯某霞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出具后当事双方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纳。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董某旋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齐某华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董某旋驾驶的机动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渤海某某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董某旋不存在醉酒及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渤海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60%。因本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另一名伤者侯某霞已另案提起诉讼,但侯某霞尚未进行伤残评定,具体损失亦不能确定,本院根据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意见,酌定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为侯某霞预留50%的份额。
关于三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5,960.01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急诊病历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2、交通费:事发当天,原告为抢救伤者,支付救护车费4,800元,有急救车发票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齐某华出生于1955年11月2日,至死亡时已年满69周岁,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10元/年标准计算11年,死亡赔偿金数额为45610元/年×11年=501710元。
4、丧葬费:原告主张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818元/年标准计算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丧葬费数额为94,818元/年÷2=47,409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齐某华死亡,确实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根据冀高法(2020)31号文件精神,本院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
6、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款未规定关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本案事故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损失共计609879.01元,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90000元,剩余部分损失由渤海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即(609879.01元-90000元)×60%=311927.4元。董某旋在事发后为原告垫付费用50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由某某保险公司在支付三原告损失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被告董某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乙、陈某永、陈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0元;
二、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董某旋为三原告垫付的赔偿款50000元;
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乙、陈某永、陈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款311927.4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乙、陈某永、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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